<h1>第382章 《妇女儿童保护法》</h1>
下一期的周报上,刊登了一封圣旨,宣布在全国实现《妇女儿童保护法》。并且将《妇女儿童保护法》全文都登载在周报上,并且在全国各地的露布上公布。
《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一条全新的法律。在法律的总则中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及宗族都没有权力杀害大明的子民。而大明的子民包括刚出生的婴孩。
法律的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子的量刑标准,主犯一律是绞刑,参与者均为充军,接收被拐的妇女儿童的则一律罚款一千元,并处以充军三千里。
法律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卖孩子的行为也被视为拐卖。若因为灾荒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父母无能力抚养小孩子时,可以向大明皇家银行申请儿童抚养贷款,若还是不能抚养,可以将小孩子送到养济院,由国家代你抚养至成年(十六周岁),成年后如果父母可以支付小孩在养济院的花费,则可以将孩子领回。如果不能支付,则父母要放弃对孩子的所有权力,包括命名权。朝廷将对孩子命名,然后将其移民到远离家乡的新移民点。
这一条似乎有些不尽人情,但在朱由校看来,如果不能抚养自己的孩子长大,那你最好就是不生。生而不养,那便是禽兽不如。禽兽不如的人,怎么对待都是没有问题的。
而且在现在的大明,你没有土地可以移民,你没有钱投入生产可以贷款,你没有生产技术,可以在各种修路,开荒,开矿,造纸,纺织,搬运码头,捕鱼船上卖力气,也就是说,只要你不是太懒,那么你完全可以凭借着劳动使得自己及家人过上虽然不是太富裕,但绝对能吃饱穿暧的日子。
法律的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宗族杀死子女的行为视同为杀人,凶手都将会被判处绞刑,帮凶流放三千里。
法律的第四条规定,任何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未成年女子(十六周岁以下)均不准缠足,否则其父母会被流放三千里,已经缠足的未成年女子必须放足,成年女子则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放足。
法律的第五条规定,任何工场均不得招收低于十四岁(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招收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其报酬必须与成年人相同。
法律还规定,在家庭或者宗族中出现虐待导致受伤甚至致残的,不需首告,就要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流放三千里。
而妇女的财产权也有明确规定,女子的婚前财产,可以按其意愿给予后代,夫家和宗族不得掠夺。女子和离后(离婚),其婚前财产必须还与女方。而家中的妾被赶离出家门时,男方必须予以其五年生活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