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部另行自筹资金扩大经营,必须开出收据,统一入账,分部使用。
(三)各部开展经营活动的资金必须由总部财务室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钱柜、漏帐经营、营私舞弊。
(四)各部在承包前(即3月1日)本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一律由企业承担,继续实行谁经手谁负责的办法。各部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部承包人全权负责,各部承包期满,本企业原则不接受各部的债权债务。
九、费用负担
(一)各部凡从行政机关抽调而来的职员按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的总额从各部经营成本中提出收归总部统一管理。
(二)各部占用的货架、货柜、招牌、音箱均按18个月摊销,分月提留进入各经营成本,家具(含保险柜)按10年摊销,分月提留进入各部成本。
(三)各部职员按规定上交的风险金,按银行存款一年利率的140%计息,由各部分月提留进入成本。
(四)各部另行自筹资金可按银行存款一年期利率的140%的标准计息,分月提留进入各部的经营成本。
(五)第一经营部的门面租金按工商局规定的数额再加原1.5万元集资费利息每月85.5元,由第一经营部分月提留进入成本,第二经营部和总部占用的市委机关办公室,房租水电费合计均按每间每月100元的标准各自提留进入成本。
(六)各部经营所需的其他各项费用实行各负其责。
(七)第一、二经营部的电话装机费和各部门面以外的由本企业统一制作和发布的广告费用,由本企业负担,从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
十、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对本部财物有使用的自主权;
2、对本部经营有购、销、定价的自主权;
3、对本部职员有聘用、奖罚和辞退的权利。
(二)承包人的义务
1、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2、必须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监督,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和利益;
3、必须忠实地执行总经理会议决议;
4、必须顾全大局,维护安定团结,尊重和维护每一个职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奖罚办法
(一)完成效益目标,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二)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及其以下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三)承包人或各部职员违反本企业经营管理的按制度给予承包人或当事部门处罚。
(四)未完成效益目标的,按差额的数量和比例罚款。差额数在1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40%罚款;差额数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50%罚款;差额数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及其以内的部分按60%罚款;差额数达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全额罚款。
十二、其他事宜
(一)各部职员必须按人平缴纳2000元的风险抵押金。交款人如未受到本企业欠交税利的罚款,上交的风险金实行保本保息并参与分红;交款人受到企业欠交税利罚款,如有剩余,按剩余部分实行保本保息,参与分红,交款人在承包期间受到企业罚款,必须及时补足规定数额的风险金,同样实行保本保息并参与分红。
(二)各部承包期满,一切过时贬值的商品,不能计价移交抵占用资金;各部库存商品按移交时统一的市场购价计价,总额在2万元以内,并且时令风险商品必须在1万元以内,方可移交抵占用资金。库存商品超过2万元的部分和时令风险商品超过1万元的部分,均由承包人自负其责。
(三)第一经营部开业的时间以工商局通知为准,按3月1日每推迟一天减一天承包利税基数100元。
(四)凡筹备办需要调拨的纪念品从第二经营部中提取,由总部分别与筹备办和第二经营部结算。总部提供2万元给第二经营部作为筹备办调拨的周转金,并按第二经营部的购进原价加2%的手续费与第二经营部结算,如特殊情况需从第一经营部调拨按上述同等价格结算。
(五)本企业各部门在独立核算开展经营活动中,要互相支持,互通有无,不得互相封锁。非部门开发的商品按购进原价不超过3%的手续费相互调拨;部门自行开发产品按成本价不超过5%的手续费相互调拨。
(六)本合约中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会议另行决定予以完善。
(七)本合约代替各部承包合同,由本企业盖章及各部承包人签字生效,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八)本合约一式五份,主管部门、本企业、三部门承包人各执一份。
韶山太阳城(盖章) 总部承包人(签字)韩平沅
第一经营部承包人(签字)李灿军
第二经营部承包人(签字)洪先洋
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