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1>第1204章 跑跑步,认认字</h1>
毋庸置疑,这是一次非常成功的宣传,皇家警察的形象更加深入人心。
韩艺最终目的就是想通过这些宣传,慢慢平衡官尊民卑的现象,官尊民卑是大势所趋,但是凡事都不能做过了,还得有一套制度从中平衡,那么法律自然当仁不让的,至少要在民安局体现出这一点。皇家警察帮你忙,那是皇家警察的职责,而不是让百姓来求皇家警察帮忙,也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官民良好的互动和交流,这样才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
因此韩艺只在外面宣传,但是在内部,他还是让皇家警察平常心面对,而且,他一再声明,之所以办法萧晓英勇勋章,是因为萧晓舍己为人的精神,不是他捉拿住罪犯,他拿着俸禄他就得干这事。
但是从案件的本身而言,这还只是一个开始,因为民安局没有诉讼和判决的权力,还得移交刑部,刑部审核之后,再向大理寺提出诉讼。
可是这个流程目前为之,三方都没有走过,因为自改制以来,就还没有人犯案过,李洋那事等于没有走律法程序,而是私下和解,因此三方都很重视。
尤其是大理寺,刑部那边是卢承庆亲自审核,那是不是应该由大理寺卿主审呢?
这种相互制衡的制度就令人非常不舒服,大理寺卿辛茂将寻思着,这种案子也得交由大理寺审的话,那我成为天下最忙碌的人。
以往的话,不是属于那种重大案件,大理寺和刑部都不会出面的,像这种案件,丢给长安县县衙解决就行了,他们最多就是复查一下。
这可不行!
于是辛茂将就请卢承庆来,跟卢承庆说,这是改制以来第一件刑事案件,我们熟悉一下套路是可以的,可要是这种案件都得由我们来处理的话,那我们不得忙死去,你看我们还要处理全国大大小小的案件。
卢承庆想想也是,关于这一点,大家当时都没有考虑到,毕竟这是各个官署内部的事,当时在改制的时候,大家都为了避免干预彼此的内政,因此都选择避而不谈,谈得只是权力的划分。
这二人合计了一番,越来越觉得这是一个大问题,刑部和大理寺都是高级部门,处理大事的,等于是将中间的都给抹去了,明显忙不过来,于是就去找李治。
李治觉得他们说得也很有道理,以前京畿地有长安县,还有雍州府衙拥有司法权力,可如今都废除了他们的司法权力,这的确是欠妥当,于是李治又将韩艺这个罪魁祸首给找来。
韩艺其实也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是他觉得这个问题挺好解决的。经过一番商议,决定采纳韩艺的建议。在大理寺内部再开两个审判院,一个负责民事诉讼院。一个负责刑事诉讼院。再高一级的案件,才由大理寺卿亲自出面,要再往上那就是三使会审,这个得由皇帝下命组建,刑部就根据两院建立对应的部门就行。
而两院的建设就直接复制大理寺原本的集议和连署制度。
所谓的集议,就是大家在一块商量,不以一人独断,还专门为集议配制了机构和人员,专门帮着推理,出主意,判断。
而连署制度,就是每个案件必须得参与者全部署名,并且写上自己的意见,要是判错了那么大家就一块受罚,或者是一块死,如果有人不同意判罚,那就得继续讨论,这跟陪审团倒是有些像似的地方,因为有些署名官员,是不具有审判的权力,只是一个参与者而已,比如说那些记录人员,但是他也得署名并且写上自己的建议。
为什么唐朝囚犯少,就是这个司法机构和审判机构都非常缜密,不存在电视里面演得那种惊堂木一敲,这个人就死定了,你就是把惊堂木给敲粉碎了,你也不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因为死刑必须皇帝亲自御批,官员只能说建议皇帝判处死刑。
一般参与署名人员,就是大理寺卿、少卿、丞、正、府史、主簿和录事。
但是审判结构就是以大理寺卿为长官,少卿和正为通判官,丞为判官,府史为主典。当然,还有一些官员也得参与,但是没有审判权,好比明法官,这个官就是能够将唐六典背得滚瓜烂熟,等于就是律法顾问来的。
那就以这个模式,再复制两院,由下面的人去充当。
但是这个要改的话,可不是一日两日就可以弄成的。因此又决定此案还是由最高领导人出面熟悉一下新套路,民安局五巨头都要参与旁听,卢承庆和辛茂将也都亲自出马。李治心里也好奇,也要去旁听。
就在大理寺最大的公堂里面进行。
那四名贼人来到这公堂上,一看这阵仗当即就都傻眼了,本大侠这一条贱命,死不足惜,你们至于么搞这么大么?太浪费纳税人的钱了。光后面就坐在几排人,因为不但民安局五巨头参与了,而且还有一些皇家警察也来学习,而且还有穿紫袍的官员,我这是犯了多大的罪啊!
李治当然是在屏风后面旁听。
韩艺一开始认为这过程肯定是非常沉闷的,因为没有律师,但没有想到却也是跌宕起伏。
原来在唐朝的司法制度,这强盗是属于“六脏”之首,哪怕是抢劫未果,也得徒刑两年,等于就是做两年劳役,其实这还不算很重。可问题就在于其中有一人拿出凶器并且刺伤了萧晓,更加要命的是,萧晓还是出身贵族,又算是官员,这真是板上钉钉的绞刑。
可是问题在于,卢承庆认为那贼人不是主动行凶的,因为是皇家警察先动的手,这是属于一种反抗心理,他本身不怀有杀人之心,他只是想抢劫而已,判死刑就太重了。
但是大理寺就认为刑部的卢承庆太偏袒这些贼人了,大理寺的官员都认为这贼人藏有凶器,是有杀人之心的,按照律法该判绞刑。
唐朝对于罪犯的动机是很看重的,在唐律里面就屡屡提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