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6节(1 / 2)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而应该包括被害人——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

“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其余连判决结果……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经过上头讨论,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

“不过这样一来……”

“徐博士,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

第496章 正义终至(中)

“……”

会客室内。

听到陈灵的这番话。

徐云整个人下意识便是一愣。

选择做案件受害者出场,自己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

这是什么意思?

眼见徐云的表情有些茫然,陈灵不由笑了笑,继续说道:

“徐博士,你可能不太清楚,我们的安排是这样的哈。”

“今天到场的网爆受害者有不少,个体总数在七八位的样子,但他们都将以‘证人’而非‘受害人’的身份出庭。”

“整个庭审过程在称谓上被定性为‘受害人’的,有且只有你一个人。”

“……”

徐云闻言,脸上再次露出了一丝愕然。

不过紧接着半秒不到。

他的心中便冒出了一股明悟,这丝惊诧也同时化作了若有所思。

原来是这么回事……

此前提及过。

在公诉案件中,对于是否需要通知受害人出庭,各个地方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

这里的‘地方’可不是指各个省份那么简单,而是涵盖了更基础的法院系统。

举个例子。

同样一个县城下属的两个镇,各自法院对是否在公诉中通知受害人的判定可能都不同。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留问题。

而眼下最高法计划做出受害人必须参加公诉现场的释义,对于受害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个益举。

毕竟现如今很多刑事案件经常会出现判决结果都出好几个月了,可受害人对此却仍旧一无所知的情况。

比如很多人都丢过手机,并且吐槽过手机找不回来,有些时候还经常扯到老外优待方面。

但实际上呢。

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某一天,那个偷了你手机的窃贼已经被提起了诉讼,甚至可能已经在和凡凡峰峰一起踩缝纫机了。

只是由于受理法院对受害者的判定有争议,所以没有通知你罢了——因为这种公诉是不会赔偿你损失的。

但对于审判机构……也就是法院来说,这就未必是好事了。

因为一旦通知被害人到场,法院往往需要费口舌去和被害人解释一堆诉讼权利。

例如回答“既然你不判他赔我损失,你通知我开庭干嘛”这种日经问题。

而且这种做法还会导致被害人更容易跑来法院提刑附民,能提的还好,不属于刑附民范围的又得去当面解释一堆。

一言概之就是……

懒得费口舌解释。

不可否认。

大多数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到场的做法,在效率上确实可能会比通知对方要高。

但对于受害者来说,这却属于他们当有的知情权——他们可以觉得拿不到赔偿所以不去,但是不应该连案子有结果了都不被告知。

况且给公民普法本来就是法律从业者……尤其是法院这种官方机构该做的事儿。

如果只是因为不想费口舌就去把这个环节缩减,这显然也是不太合适的。

总而言之。

最高法的这次释义对受害者是好事,但在基层法院的工作层面,也确实也会给他们增加了不少难度。

而最高法他们又不敢吐槽,那么还能记恨谁呢?

答案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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