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一份合约就是关于张良授权《我是歌手》给芒果台,然后关于合作的一些条文合约。
关于授权合作什么的自然是千篇一律,最主要的还是利益分成和违约赔偿方面的条文。
一般来说,一个电视台引进一个综艺节目,都是支付一定的授权费用就好了,这个节目引进之后怎么做,做成什么样子都是电视台的事情,赚了还是赔了自然也是电视台的事情,差距也就是这个授权费的多少而已,像《我是歌手》在那个世界的授权费,就有数千万之多!
而张良提出来的合作方式却是分成!
分成的好处的是不用多说的,利益分摊的同时,风险也同样的分摊了!
其实张良根本犯不着冒这样的风险,毕竟他也不需要这么去折腾,他现在怎么也算是顺风速运的老板,这资产每天都在增长,他现在就算是在家悠哉的躺着,每天都在赚钱,完全没必要毛这么大的风险给芒果台弄什么综艺节目,弄得不好自己不单是没钱赚还要赔一大笔钱。
毕竟,《我是歌手》的赛制虽然好像没有那么复杂,拍摄起来好像也并没有那么困难,但是这一档综艺节目的制作费用可完全不便宜啊!这要是真的没有达到收视率,那张良需要赔偿的金额绝对是不会小到哪去,甚至于还要过亿!
而芒果台这边其实也可以不用制作这个节目,毕竟现在的芒果台可谓是各种各样的节目排的满满的,之所以这么想要跟张良合作,不过是刘志明想要做出点成绩而已,想要来个节目吸引眼球,让芒果台在综艺界更上一层楼罢了。
所以在这种时候,采用这样的分成方式或许是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相当合理的存在,也更加容易接受一些。
以分成的方式合作,芒果台自然是提供人力物力等等资金来运作《我是歌手》,而张良作为哦《我是歌手》的授权方,自然是努力配合将《我是歌手》创办好,更是为了让《我是歌手》尽可能达到张良预期的效果,张良更是直接担任了总导演的职责!
以2%的收视率为起点,如果收视率达到2%张良就将获得《我是歌手》利润的一成收益;每提升0.5%的收视率,张良就可